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玉秀美即九福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右荏即賽恩企業社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
132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5,476 元(即本訴部分1,279,994
元+反訴部分405,482 元=1,685,4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