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7號
TPDV,103,家訴,17,20150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謝亦馨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劉琦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益三邱益壽邱大進邱喜文邱千倫、邱
美枝、邱美麗等七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所提被繼承人邱
大平一所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內容載明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
,故本件為因財產權涉訟,先予說明。又系爭遺囑固係排除被告
等七人之繼承權,惟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僅
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是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扣除被告等六人之特留分(三分
之一)。復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邱大平
一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億八千三百五十九萬八千二百
十八元,扣除應納遺產稅一千六百零七萬三千七百四十四元後,
得繼承之遺產應為一億六千七百五十二萬四千四百七十四元,扣
除被告等六人之特留分共五千五百八十四萬一千四百九十一元,
原告於本件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一億一千一百六十八萬二千九百
八十三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一億一千一百六十八萬二
千九百八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九十八萬二千零十三元。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十一萬二千九百四十四元,尚不足八十六
萬九千零六十九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