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674號
TPDV,103,司聲,1674,201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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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代 理 人 謝文倩律師
      陳紹倫律師
相 對 人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啟偉

相 對 人 周哲蔚
      葉鏡清
      何裕祥
      李福禕
相 對 人 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李福禕」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李福禕」。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福禕」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維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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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