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債 務 人 賴秀珍即賴品如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心榆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秀珍即賴品如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民事庭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名下財產僅有郵局存款新台幣1元 ,另其於京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未領取之股票,有債務 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 及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是參酌本件清算之 程度,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 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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