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給
付契約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陸拾玖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貳拾叁萬捌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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