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心望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395,500元,折算為新台幣11,525,661元(以被上
訴人於102年1月18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29.142元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1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
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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