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136號
TPDV,102,訴,5136,201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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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韋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綉蘭因102年訴字第5136號減少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
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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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