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28號
上 訴 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訴字第32
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為新臺幣30萬5,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96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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