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1年度,30號
TPDV,101,重國,30,2015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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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30號
原   告 張俊卿
      杜麗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林昶燁律師
      林育丞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江慶興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複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陳楷仁律師
      林經洋
被   告 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代理人 葉吉堂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林聰吉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複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陳楷仁律師
      林經洋
被   告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友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應於收受本裁定一週內,陳報地面及空中搜救範圍是否包括㈠黃國書搜救時所經路線、㈡黃國書以望遠鏡發現張博崴帳篷時所在之位置、㈢張博崴陳屍地點?如已包括,為何未能發現黃國書所發現之張博崴行蹤或其行經之軌跡?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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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