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30號原 告 張俊卿 杜麗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林昶燁律師 林育丞律師複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被 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法定代理人 江慶興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複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陳楷仁律師 林經洋被 告 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法定代理人 葉吉堂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被 告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林聰吉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複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陳楷仁律師 林經洋被 告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友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廖學能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應於收受本裁定一週內,陳報地面及空中搜救範圍是否包括㈠黃國書搜救時所經路線、㈡黃國書以望遠鏡發現張博崴帳篷時所在之位置、㈢張博崴陳屍地點?如已包括,為何未能發現黃國書所發現之張博崴行蹤或其行經之軌跡?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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