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鄭羽涵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原 告 蔡心宜
被 告 丁小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741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 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