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16號
TPDM,104,聲,316,201502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伊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868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195 號、103 年度
緩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手機殼陸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伊伶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adidas 」商標之手機殼6 個,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 定。
三、經查,被告張伊伶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罪,惟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民國102 年11月29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868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 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ad idas」商標之手機殼6 個(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綠字第440 號)屬仿冒物品,業據唐朝智慧財 產有限公司於102 年4 月12日出具鑑定報告書確認無訛,亦 有該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是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上開 扣案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扣案仿冒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商標 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