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家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涂家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