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983號
TPDM,103,聲,2983,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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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桂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19946 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23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桂娣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9946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賭資新臺幣(下同 )2,200 元,分別係被告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 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3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行 足堪認定,而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994 6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職權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物,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 之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 告於警詢中供陳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此 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扣案 賭資2,200 元,係分別屬在場賭客張正陽劉蘇芬、金小紅 所有,並非被告所有物等節,業經各該賭客與被告於警詢中 供陳明確,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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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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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頭金 │新臺幣貳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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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麻將牌 │壹副(壹佰肆拾肆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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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骰子 │叁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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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搬風骰子 │壹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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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牌尺 │肆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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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