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久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江忠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050號),惟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月3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8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未足額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6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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