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56號
TCDV,104,訴,556,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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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邱富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岱頤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李岱頤之所有繼承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併提出李岱頤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及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249條第 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李岱頤之繼承人為被告,然未據記載李岱 頤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送達處所,致無從送達訴訟文書, 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上開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併提出 李岱頤及其繼承人之相關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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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