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黃滿珠
被 告 王德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90年2月間在原告之住家8樓F棟電箱上安裝一副 對講機插座,將原告之對講機線路與9樓E棟線路連接,以進 行監聽詭計,藉以控制原告行動,妨害原告自由及破壞原告 健康。原告於94年3月6日至頂樓收取毛毯時(該日早上到頂 樓曬毛毯),發現毛毯被人扯在地上,又原告至頂樓曬棉被 時,被告竟叫人去消毒。原告之機車於95年12月19日發現一 堆狗屎,而原告於95年10月20日以後出門,就會有蒼蠅想來 沾伊,並將原告當作慰安婦。另原告於99年10月20日發現插 座之陰謀,遂將插頭拔掉,但被告亦會將該插頭接上,如此 反覆幾次後,被告與住戶管理員楊崑正於99年12月20日要求 原告簽署切結書,但原告並未簽署,而幾天後,被告就將插 座放在盒子裡,並在其上記載:有電勿摸等語,原告至103 年4月22日再次發現盒子裡的秘密,遂將欲謀殺原告之電線 剪斷。再者,於103年11月10日管理委員會之洪委員帶電訊 員來,並表明要將電箱上鎖,他們問原告對講機線路是否要 接上?原告說不要,於是他們就拆掉盒子裡的插座,而本來 就拆掉的網路線又重新接上有線線路,並且告訴原告這是樓 上的線路,被告一再使出謀殺手段,蓋為何9樓電箱之有線 基座空著不用,卻處心積慮佔用原告之有線基座?被告以竊 聽、竊電、使人為奴隸之方式,破壞原告健康及阻斷原告姻 緣,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 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第24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在原告住 家8樓之電箱上安裝對講機插座,並將原告之對講機線路與9 樓E棟線路連接,以進行竊聽;原告到頂樓收毛毯時,發現 毛毯被人扯在地上;原告至頂樓曬棉被時,被告竟叫人去消 毒;原告之機車上發現一堆狗屎等情,並未提出積極有利之
證據以證明上開事實係被告所為,是以本院無從認定原告上 開主張之事實確屬真實。縱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屬實,亦 無從達到謀殺原告、竊電、使人為奴隸、破壞原告健康及阻 斷原告姻緣之目的。從而,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堪予認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