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92號
TCDV,104,補,392,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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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薛成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義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元,應繳裁判費
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2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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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