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38號
TCDV,104,補,338,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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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台灣尼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鹿野欽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134萬52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萬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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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尼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