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34號
TCDV,104,補,334,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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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楊肇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元貞張明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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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