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周烴松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童月雀等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53,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繳納
17,4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