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55號
TCDV,104,補,255,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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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蔣永慧
被   告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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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