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峰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柏彥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63,97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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