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林佑啟
林文鎔
林上順
林忠亮
林文燦
林志恒
林芬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熙隆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坐落臺中
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福安段144建號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00街00巷00號建物,若獲得勝
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請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請向地政機關申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
課稅現值證明(請向稅捐機關申請)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
二、如已自行確定訴訟標的價額,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之規定,自行計算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