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久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江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9050 號),惟被告勝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46 萬7,10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
萬8,1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萬
7,6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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