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50號
TCDV,104,聲,50,201502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張寧靜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麗娟高晟耀、高炳毅間選任清算人事件
  ,查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
  人,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
(二)相對人江麗娟高晟耀、高炳毅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為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之證明資料
  。
(四)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以董事
  為清算人之證明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1/1頁


參考資料
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