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張寧靜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麗娟、高晟耀、高炳毅間選任清算人事件
,查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
人,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
(二)相對人江麗娟、高晟耀、高炳毅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為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之證明資料
。
(四)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以董事
為清算人之證明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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