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鉅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彩龍
訴訟代理人 潘翊珊
被上訴人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訴訟代理人 李榮生
白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
月25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7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 程款、返還不當得利及賠償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等部分,均 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經兩造陳明希望本院裁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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