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62號
TCDV,104,消債補,62,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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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62號
聲請人   謝羽蓁即謝菁雲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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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 │
│②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 │
├───────────────────────────┤
│㈡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本人」及「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
│ 二年(即自102 年2 月13日至104 年2 月12日間)之各項收│
│ 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
│ 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
│ 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㈢陳報「本人」及「子女」自102 年2 月13日起迄今所有各項│
│ 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 │
│ 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㈣應補正或說明: │
│①2 名兒子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與前配偶所育2 名兒子之監護權歸屬何人? │
│③陳報協商毀諾原因為前配偶未有負擔小孩之扶養費用,而今│
│ 債務人無能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渠等之扶養費用由何人負│
│ 擔? │
│④2 名兒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㈤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
│ 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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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