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42號
TCDV,104,消債補,42,201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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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42號
聲請人   楊珍霞
即債務人        號(戶)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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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底,僅提出債權人清冊- │
│ 藍綠色底)。 │
├───────────────────────────┤
│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 │
├───────────────────────────┤
│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2 年1 月30日至104 年1 月29日間)之各項│
│ 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
│ 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㈤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 年1 月至104 年1 月間)必要支│
│ 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
│ 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不│
│ 必重複提出,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其他尚│
│ 留存部分。 │
├───────────────────────────┤
│㈥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102 年1 月30│
│ 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
│ 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 │
│ 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㈦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
│ 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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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