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祐詮即郭耀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郭祐詮即郭耀州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郭祐詮即郭耀州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 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本金約新臺幣(下同)347萬8,218元之 債務,曾於民國103年9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 協商,惟因聲請人於97年10月18日發生職業災害,致部分皮 膚缺損及壞死及右手第二指截肢及左手第四指無法伸直等, 遭判定失能,至今無法找到工作無力負擔還款條件,致協商 不成立,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 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98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存摺影本、醫療費用支出收據、保險費支出收據、清償 保單貸款明細、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清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4年2月13日公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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