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盧東興
相 對 人 游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7
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3年度司拍字第466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所 明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 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 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 269號判例意旨、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參照)。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為擔保對其所負之債務,而於民國90 年1 月8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 0 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抗告人對相對人負債 1,600,000 元,已屆國90年7 月3 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爰 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情,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 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原審審查其 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乃係因抗告人之妻 廖惠貞所積欠相對人之妻陳瓊娥(已歿)之賭債,有廖惠貞 所簽立之切結書為憑;而賭博為違反公序良俗,且為法令所 禁止之行為,依民法第71、72條之規定,賭博契約應屬無效 ,賭輸者無須負擔任何債務,故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 係因賭債而生,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因違反公序良俗及法令之 禁止規定而無效,依抵押權之從屬性,該抵押權當亦失所附 麗。另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狀所附之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債務清償日期為90年7月3日,然該書狀所附之債 權證明書文件乃支票6張,其中5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均模糊 不清不足以證明聲請人於發票日屆期後有提示付款,更不足 以證明有遵期提示,亦看不出該支票之退票理由為何?此外 ,其中票號FM0372858、FM0372852、FM0372855號3張支票發
票人均非抗告人,更無抗告人背書,何以認定係屬抗告人之 債務?若扣除上揭支票金額後,金額僅77萬元,亦非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載之金額160萬元;另支票號碼EM0394 138、 EM0418910號2張支票之發票日,均在抵押權設定之日期90年 1月3日之後,顯然均未屆清償期,原裁定卻未斟酌前情,而 逕准許拍賣抵押物,其裁定尚有違誤,爰提出抗告等語,請 求廢棄原裁定。
四、經查:抗告人前開所執與相對人所設定前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係為抗告人之妻廖惠貞積欠相對人之妻陳瓊娥(已歿 )之賭債因違反公序良俗及法令之禁止規定而無效,及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之憑證即支票金額與抵押權設定金額不符或 尚未屆清償期等之抗辯,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前揭說 明,尚非本件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 訴主張。是相對人實行系爭抵押權之形式要件既已具備,仍 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原審所為之裁定並無違誤,抗 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對於非訟 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 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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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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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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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大里區 │新仁 │ │1196-0000 │建│ 76.00│7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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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大里區 │新仁 │ │1203-0000 │建│ 676.00│1817分之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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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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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0│臺中市大里區新│集合住宅 │第5層:57.16│陽台:3.82│1分之1 │
│ │ │仁段1203-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57.16│ │ │
│ │ │地號 │5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永│ │ │ │ │
│ │ │興路28巷11號5 │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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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擔保地號:新仁段1196-0000、1203-0000,共同擔保建號:新仁段04740-000。 │
│共有部分:新仁段04332-000建號,面積:8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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