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76號
TCDV,104,司聲,176,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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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立人曾碧餘陳添源為公示送達事
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因相對人有三人,應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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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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