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立人、曾碧餘、陳添源為公示送達事
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因相對人有三人,應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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