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65號
TCDV,104,司票,865,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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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吳桂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駐宅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狀載自提示日起計息,惟聲請人並未載明提示
  之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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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駐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