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58號
TCDV,104,司票,858,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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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許詔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李秀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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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