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53號
TCDV,104,司票,753,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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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陳綺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剛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示日為何?
三、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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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