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02號
TCDV,104,司票,702,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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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余金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年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TH714908號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因
  附表塗改不清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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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