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林雅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臺中縣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相對人臺中縣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之組織形態為獨
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
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