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10號
TCDV,104,司票,610,201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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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林雅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臺中縣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相對人臺中縣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之組織形態為獨
   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
   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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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