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5號聲 請 人 鄭祝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葉淑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相對人林葉淑惠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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