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4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嘉福、葉文結、葉家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相對人葉家真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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