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02號
TCDV,104,司票,502,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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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徐盛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正男陳聰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陳正男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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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