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7號
TCDV,104,司拍,37,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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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朱仕維
相 對 人 周方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生之借款、票據、保證 債務。
(五)清償日期:103年7月5日。
(六)利息(率):以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八)違約金:每百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新 臺幣肆拾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周方岳,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周方岳於103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5日 。詎經聲請人屆期日向相對人周方岳提示本票請求付款,未 獲相對人付款,計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相 對人周方岳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 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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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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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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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西區 │麻園頭│ │ 7-5 │建│ 203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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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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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4│西區麻園頭段7 │住家用 │第2層:73.83│陽台:4.51│ 全部 │
│ │ │之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 73.83│ │ │
│ │ ├───────┤共5層 │ │ │ │
│ │ │西區博館路209 │ │ │ │ │
│ │ │號2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麻園頭段7611建號,面積:48.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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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