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聲 請 人 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C2141716號)支付款行庫 為何分行?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