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91號
TCDV,104,司催,291,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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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C2141716號)支付款行庫
  為何分行?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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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