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71號
TCDV,104,司催,271,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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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陳嘉本即良味自助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W7820125號)之發票人正確公
  司名稱為何?如有錯誤,請盡速向付款銀行聯絡更正,並附
  更正影本(影本請銀行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付款銀行為何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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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