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99號
TCDV,104,司催,199,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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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梁基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
  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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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