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7號
TCDV,104,司促,907,2015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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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許金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陳洪秀英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業於103 年12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3083207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㈡向債務人陳洪秀英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 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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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郡元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