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65號
TCDV,104,司促,5765,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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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何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
  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何文婷於民國(下同)89年1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
   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
   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5年12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
   幣102,359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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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