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605號
TCDV,104,司促,5605,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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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
債 權 人 黃文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富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標的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
  ㈡確認原因事實(聲請記載102年4月施工之工程款,但原因
   事實記載「本人自104年3月承攬」,聲請本案時尚未到該
   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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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