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
債 權 人 黃文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富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標的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
㈡確認原因事實(聲請記載102年4月施工之工程款,但原因
事實記載「本人自104年3月承攬」,聲請本案時尚未到該
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