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
債 權 人 陳盈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秋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
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