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54號
TCDV,104,司促,5354,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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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債 權 人 楊適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竣傑即奇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原因事實為何?
  ㈡補債務人湯竣傑即奇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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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