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0年度,1559號
TPSM,90,台上,1559,20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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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九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薛柏三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五五六、一○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訴訟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自難指為違法。原判決依憑被害人大益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祥豐神豐興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翁萬成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電話服務課經理林振中佑利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沈亮與車輛調度人員李春福於警訊或偵查中之指訴,上訴人於警訊中之供述,證人周汵洺張東隆於警訊或偵查中之證述,共犯趙德國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述,卷附被詐領尋回之貨櫃照片、上訴人出售空櫃收據及支票存根影本、空櫃領回證明書、空櫃請領單、領櫃簽認單及貨櫃進出單、贓物領據等證據,資以認定上訴人犯有本件罪行,已於理由內詳述其調查審認及證據取捨之意見,核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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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