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02號
TCDV,104,司促,5302,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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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
債 權 人 鄭翔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秀林葉林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並釋明所附證物與其債權間之關係
   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㈡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提
   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
   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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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