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
債 權 人 鄭翔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秀林即葉林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並釋明所附證物與其債權間之關係
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㈡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提
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
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